为了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顺利平稳推进,贯彻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要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4〕10号)的要求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14年第6次会议精神,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对乌鲁木齐市“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经我局会同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高新区地税局、新市区地税局研究决定,根据我区纳税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具体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扶持对象
1、隶属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的纳税人;
2、实行新税制(增值税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在一个税款所属期内(连续12个月)累计差额大于10万元的企业;
3、在一个税款所属期内(12个月)累计差额不足10万的,则不能享受扶持政策,下一个税款所属期内累计差额超过10万则重新申报;
4、如企业在6个月内税负累计差额大于25万元的企业可提前申报(详见申报时间表);
5、对由于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导致税负增加的,财政不予补贴;
6、对于因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或工商联建立协调评估机制,共同研究分析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原因,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过渡性财政扶持。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期限安排
各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对比情况,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具体申报时间见下表(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015年,新推行营改增行业比照表中规则确定申请期限。 (二)企业向财政局提交的申请资料: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财政局提交《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附表1);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证书;
5、上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6、企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7、提供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财政局向国税局交办的资料:
1、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
2、《财政局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审批通知书》(附表2)。
(四)国税局向企业原缴纳营业税地税局交办的资料:
1、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
2、《财政局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审批通知书》(附表2);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缴纳增值税审核表》(附表3)。
(五)、地税局向财政局交办的资料:
1、企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
2、《财政局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资格审批通知书》(附表2);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缴纳增值税审核表》(附表3);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还原营业税收入确认表》(附表4)。
(六)、财政局接到地税局交办的资料后,完成对国地税审核情况的复核确认,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办理资金审核拨付手续。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1)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2)未缴清申请月份税款的;
(3)未能将应税服务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分开核算的。
2、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附件:
1、《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乌财法税〔2014〕17号
2、办理流程图
3、申报及审批表(共6个表)
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王树光0991-3657917
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杨新颖0991-6992644
高新区地税局:姚小晖0991-3633123
新市区地税局:姚 勇0991-3666316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财政局
2015年7月10日
附件: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通知-高新区(新市区).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