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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和14号文件精神 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二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可以享受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部分全额补贴,用于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三是税收减免政策。各类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地方企业就业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到地方企业就业可以享受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用于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在地方企业的待遇。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是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可申请最高10万元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四是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是灵活就业或初次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全额补贴。
       四、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政策。
       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期间,除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外,还给予伙食补贴,需要住宿的,给予住宿补贴。用于保障参加培训大中专毕业生较高伙食水平和免费住宿,减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培训的负担。
       二是企业联合高校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订单式职业培训,并与培训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培训费补贴。通过搭建平台开展企校合作职业培训,有利于为企业量身定做符合需求的人才,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学习与就业的衔接,也有利于减轻企业、个人培训的负担。
       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享受每月1160元(克拉玛依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就业见习为大中专毕业生和企业搭建平台,既可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技能水平,也增加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的相互了解,提高就业岗位匹配率。
       六、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有就业愿望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培训扶持政策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未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政策不能落实的,由本人负责。各类企业要主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保管和就业信息的记录,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备案造成相关政策不能落实的,由企业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岗位推荐、就业指导、免费就业培训等服务,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和免费技能培训,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政策全文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1]14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无就业经历的人员。(下同)。

(一)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 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一)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按照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执行。

(二)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由大中专毕业生所在企业按季向乌鲁木齐市级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核表》(附件2),按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乌鲁木齐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大中专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经办。

         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 新招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号。

3.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此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三、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参保形式在乌鲁木齐市缴纳养老保险,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8),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4),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9),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财政所,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银行卡。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4、本人银行卡卡号。

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乌财社[2006]11号文件执行。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积极组织实施有培训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对在校的本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全部实行先垫后补(帮扶)方式。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等就业引导性培训,培训期限为12课时。培训资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确认。

2.补贴标准。按每培训1人50元标准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用于支付培训场地、教材、教师授课及教学用具等),20元用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的伙食补助。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结束后,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按实际培训情况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与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均须在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同)。

(二)关于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6个月内岗前培训或定单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用人企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考证补贴。

2.补贴标准。企业自行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鉴定、考证费用总额的50%补贴,其培训费用总额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数额为准。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按照培训机构社会招生学费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考证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企业在培训前填写“开班申请”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和审核。培训、鉴定后填写《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创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附件6),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的本年或次年度毕业生享受本文有关优惠政策但领取不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院校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为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书》(半年以上期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附件7)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鉴定)审批表》(附件8)、培训费用支付凭据(以上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下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帐户。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补贴

1.培训内容。大中专在校生、毕业生到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目录以自治区当年公布为准)。

2.补贴标准。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与鉴定全额补贴。当年和次年毕业的在校生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五级职业资格200元、四级400元、三级600元、二级800元、一级1000元标准给予本人培训与鉴定补贴(低于标准的据实拨付)。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或毕业生本人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培训机构(或学员居住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帐户或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到异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四)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或订单培训中,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中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

2.补贴标准。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或订单培训中,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最多不超过6个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中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按照不低于160课时每人45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合格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帐户。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含SYB、IYB、EYB和模拟实训);二是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可按照创业培训予以补贴;三是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当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2.补贴标准。补贴按照合计1200元标准分段进行。培训合格后每人按6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如果毕业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成功创业的,创业培训机构还可再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申领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当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开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开班计划”,经审核同意且按照“开班计划”实施教学的,按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结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创业成功(指毕业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一年以上合同或区(县)及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证明)后,创业培训机构或高校创业指导中心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补贴标准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或高校创业指导中心帐户。

(六)关于成功创业毕业生创业鼓励金

1.补贴标准和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同时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可申领1000元标准的创业鼓励金:(1)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2)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成功创业(以营业执照时间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实际开业时间证明为准);(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一年以上合同,或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种植大户系指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养殖大户系指养殖存栏大畜40以上头或小畜存栏200只以上或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4)所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一直正常经营。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创业鼓励金具体申办流程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177号文件)办理。申领前并需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金申请审批表》(附件9)。

(七)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的享受次数

一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除可先后参加就业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创业培训以外,还可参加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上述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乌鲁木齐市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六、关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一)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1.补贴标准。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二)对赴内地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上述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七、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大中专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

(一)补贴标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乌就培〔2010〕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企业到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登记表》(附件10),由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帐号。企业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可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招用的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就业登记记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工资支付凭证(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单位期间全部由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关于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居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由本人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岗位推荐等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涉及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审核把关。要规范操作,明确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问责制。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骗取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