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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与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所做的规定。

政策全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与制约的运行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根据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或以宏观调控政策为引导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组织、实施或指导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示范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管理与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所做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管理按照全创新链,一体化的模式体系管理,将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等四个方面的职责予以界定。

第五条  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

(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推荐单位是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单位有四类:行业厅局,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自治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承担自治区项目的科研机构、高校、企业或其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项目任务和经费预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期限内进行项目验收,组织项目科技报告的撰写、审核和提交。

第八条  专业机构是指经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意见》的要求执行,项目及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凡涉及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等,均在科技厅网站和新疆科技政务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

(一)内容

项目申报指南、重大项目评审前专家信息、拟立项项目信息、中期评估结果、验收结果、信用评价记录等情况需向社会公众公开或公示。

( 二)要求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中期评估结果、项目验收结果、信用评价记录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近5年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全程留痕管理制。利用“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对项目所有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能作为其项目申报年度的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专业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开展为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与项目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科技厅制定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的负责人、推荐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档案,依据项目在申请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不同责任主体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具体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并在合同书中明确项目须提交的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其他(专项、基金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制定和完善《自治区评审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家的职责及行为。

第十六条  健全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专业机构的职责与义务,进一步规范专业机构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考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科技项目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立项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有五个环节,分别是:指南发布、项目受理与项目初评、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论证、项目公示及立项(计划编制、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第十九条  根据自治区各类科技规划和当年重点科技工作,科技厅组织研究并提出各计划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根据需要组织项目指南的征集、召开专家咨评会等,汇总后的指南提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自指南公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60天。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原则上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

1.申请者按照项目指南,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填写和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申报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提交;

3.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二)项目受理与初评

1.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查重结果记入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3.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查重通过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评,并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计划立项数不高于1:1.3的比例数提交委员会审议。

(三)委员会审定

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

(四)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专家论证;

(五)公示及立项

1.科技厅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

2.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项目公示结果编制项目计划;

3.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进行计划签发;

4.对于未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计划编制前给予反馈,反馈方式可采用信息服务平台、短信、邮件、QQ等,自受理项目申请截止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须在计划下达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的签订。项目执行期从计划下达日开始计算。合同须由信息服务平台在线打印。

第二十三条  申报限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

(二)自治区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自治区项目的。

其他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直接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执行期不足一年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每年12月底前,汇总形成各专项(计划、基金等)实施年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根据项目年度报告情况,每年抽取30%左右的执行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调整的书面建议,经科技厅批复后调整或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项目的任务、目标、研究内容、完成期限需调整的;

(二)市场、关键技术方案等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的;

(三)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负责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六)协作单位变更,或未实施的;对项目经费安排有争议或临时变更项目经费拨付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八条  对有财政资金支持的调整或撤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使用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厅批复后执行撤销项目并收回经费。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书约定的完成期限后的六个月内必须提交验收材料,九个月内须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工作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结题”四种。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支持经费额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到指定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完成财务审计后须申请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由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通过财务验收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对于经费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

(二)科技厅或受委托的机构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审核通过后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在通过财务验收后,由科技厅或委托机构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一)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上未通过项目财务审计验收的;

(二)经核实未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未能解决的,研究成果无实用价值存在纠纷的。

第三十四条  对预计不能在约定期限完成的项目,在原有约定完成期限前可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同意并由科技厅批复后,可延期验收。同一项目延期验收只能申请一次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验收的项目到期后按正常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由科技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处理决定。如仍未通过验收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整改并完善项目计划任务和财务的有关材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对于合同终止的,由科技厅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并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国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法》进行整理、立卷,形成的项目档案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时的行为准则和督查办法执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新科监字〔2003〕74号)。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按照谁主责谁接受考核、权责对等的原则,对科技厅各部门、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家进行考核、督导和问责。

第四十二条  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是考核问责工作的主管部门。考核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计划管理及资源配置上、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实施绩效;

(二)专业机构在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规范性,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四)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十三条  考核问责的方式主要有: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

第四十四条  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开展,加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考核的协同。原则上,对一个项目执行情况的考核一年内不超过1次,对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考核频次。

第四十五条  针对不同考核对象,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等处理措施,并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评价记录。

第四十六条  针对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的相关人员履职情况,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部门是责任倒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责任倒查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如期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