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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创业鼓励金发放条件及范围

       2007年以来(含200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以及技校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乌鲁木齐市成功创业,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实际开业时间证明为准,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两年以上合同一直正常经营,或在乌市农村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6人以上;所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条件中所说的种植大户指的是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养殖大户指的是养殖存栏大畜在60头以上,或小畜存栏300只以上,或家禽存栏4000只以上。

        二、创业鼓励金标准

        本次政府创业鼓励金每人按3000元标准发放。



政策全文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为促进更多的人员投身创业,推进乌鲁木齐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创业就业,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为落实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全面建设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乌政办〔2009〕200号文件)精神,决定启动和实施大中专毕业生政府创业鼓励金(简称创业鼓励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鼓励金发放条件及范围

(一)2007年以来(含200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以及技校生);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乌鲁木齐市成功创业(以营业执照时间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实际开业时间证明为准);

(三)或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一直正常经营,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凭柜台、摊位二年以上合同一直正常经营,或在我市农村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6人以上;

(四)所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五)具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

同时符合上述5项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属于本次创业鼓励金发放对象范围。

本通知中种殖大户系指种植规模在200亩以上;养殖大户系指养殖存栏大畜60以上头或小畜存栏300只以上或家禽存栏4000只以上。

二、创业鼓励金标准

本次政府创业鼓励金每人按3000元标准发放。

三、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机构

本次创业鼓励金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承办单位为市就业局培训指导科。

培训指导科地址:南湖西路99号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大楼7楼,联系电话:4680611。

       创业鼓励金申领资料正式受理时间自2010年11月15日开始。

       四、申领程序及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企业创办地所在街道、社区(农村到乡镇)或在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指导科领取和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创办企业所在地社区(村)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对创业者何时开业、是否一直正常经营营业、带动就业人数、养殖种植规模等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中提出调查意见,调查人、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领资料备齐后申请人本人将相关资料提交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培训指导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审批通过后按《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申请审批表》所填银行卡及账号,将创业鼓励金打入申请者本人银行卡中。

五、申请创业鼓励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大中专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的租凭柜台、摊位二年以上合同,或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填写完毕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六、要求

(一)创业鼓励金发放工作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的重大举措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的惠民政策。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

(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做好鼓励金发放具体承办事宜。要从确保资金安全出发制定和实施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加强内部监督。要提高受理、审核等环节的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好安排布置及对所属街道(乡镇)、社区的检查、指导工作。要及时安排和要求辖区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广泛、深入的做好宣传工作,使得具备条件的人员都能够知晓本次创业鼓励金政策规定;要促使街道、乡镇、社区及时、便捷的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申请审批表》;要确保本辖区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负责的做好创办企业经营状况审核意见出具工作。

(四)对于调查、审核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人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