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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更好的规范利用孵化资金,提高孵化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孵化资金两年的运行情况,为满足企业不断增加的需求,更好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国科发高2012【1222】号)文件精神 ,对《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布)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内容主要是重点突出了开展创业苗圃和专业化服务两方面的内容,增加购买服务和创业预孵两种孵化资金支持方式,以更高效的开展科技孵化服务,达到对孵化资金进行细化管理的目的。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孵化资金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孵化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孵化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孵化资金的预算管理、立项审核和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条件

第二章 支持条件、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在合作基地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或已进驻创业苗圃的创业团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能力;

(三)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拥有清晰的商业模式;

(四)有完整合理的创业团队,在管理、技术、市场、财务方面都有较高水平;

(五)在合作基地内外均无不良信誉记录;

(六)对在孵重点企业优先重点考虑。


第四条 孵化资金以无偿资助、无息借款、持股孵化、短期融资、购买服务、创业预孵六种方式支持开展创业苗圃及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其中: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的项目,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1年。

       持股孵化主要用于扶持处于初创期、无法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以加快其发展、成长进程。

       短期融资用于支持在孵企业短时间内的流动资金需要,属短期贷款性质。

       购买服务主要是以支付专业服务费的形式,通过引入的专业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扶持帮助企业快速健康成长,服务内容包括:公共财务代理服务、公共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法律服务、培训服务、项目论证、技术转移、项目策划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等;

       创业预孵主要用于创业苗圃中针对优秀创业项目和创业团队的“预孵化”服务。


申请流程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孵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在孵企业或创业团队向合作基地提出申请,提交孵化资金申请书及相应附件材料。

(二)合作基地负责受理孵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三)孵化资金全年受理,每年分批评审。

第六条 审批立项程序

(一)由合作基地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批准后立项。

(二)孵化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合作基地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创业团队)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拨款:在项目立项、签订合同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30日内拨付。

第七条 项目验收

(一)合作基地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二)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或基本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孵化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为了保证孵化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合作基地依据本办法和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企业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合作基地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没有通过验收的孵化资金项目,合作基地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孵化资金剩余经费上交合作基地;对同意结题的项目酌情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合作基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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