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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

  • 发布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 项目分类项目申报
  • 项目级别自治区级
  • 截止时间2017-08-08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新疆新科源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新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受理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设立申请。申请者请认真阅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引导基金基本情况

(一)出资总额。引导基金总规模5年3亿元,每年6000万元,子基金总规模争取5年内达到15亿元左右。

(二)资金投向。子基金投资于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单个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20%。投资于自治区区内企业的资金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80%。

(三)激励政策。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子基金存续期满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净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具体商谈情况,以不超过上述“激励政策”幅度为限,可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合法合规的多种方式灵活参与子基金发起设立。

二、申请条件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

投资合伙人应当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8日。申请机构需同时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材料。书面申报材料一式八份,邮寄、当面递交均可,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须保持一致,并加盖骑缝章。

五、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按照附件1-6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对于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基金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请者应采用A4纸张、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书面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自本申请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

(四)本指南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暂行办法》制定,未尽事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暂行办法》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新疆新科源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张小莉  0991-3822317  闵兰钧  0991-3680756

电子邮箱:xinjiangvc@163.com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处

王君玲  0991-3839347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材料封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材料清单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者承诺函

6.出资人出资承诺函

2017年7月5日

申报指南附件1-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