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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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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文件

新上合〔2013〕5号 

关于印发《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基地各企业: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执行一年,根据这一年的执行情况,结合在孵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特对本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二○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             2013年6月16日印发  

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培育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对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促使一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在孵企业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重点培育企业的范围

(一)服务行业

重点培育企业注册地须在合作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应在100万元以上或增长率在30%以上,且年新增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软件著作权不少于一个。

(二)产品销售行业

重点培育企业注册地须在合作基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或增长率在30%以上,年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新增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软件著作权不少于一个。

二、重点培育企业的确定

(一)培育原则

1.连续性原则。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一个时间跨度(一般不超多36个月)内的指标具有可连续的观察性。

2.规模成长原则。企业成长在合作基地在孵企业中排位靠前,对高新技术型和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放宽评选条件。

3.效益成长原则。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年增幅较快,企业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放宽评选条件。

4.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考核原则。通过对企业的产业政策、行业前景、团队建设、制度建设、企业经营者素质、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等相关定性指标综合考核确定。

 (二)程序和要求

1. 采取每年确定一次的方式。由合作基地根据在孵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培育范围进行筛选择优确定。

2. 确认的重点培育企业与合作基地签订孵化协议内包含企业年销售预计、税收预计、新增知识产权等内容,并作为年底考核指标。

3. 每年年底对确认的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三、重点培育企业的扶持和服务

(一)物业服务

1. 房租按合作基地最优惠标准执行。

2. 免费使用公共会议室5次。

3. 遇到重大接待事项,合作基地可提供设施、设备支持。

4. 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优先调整办公面积。

(二)孵化服务

1. 免费享受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为企业申报政府相关资金支持与落实相关政策。

2. 投融资服务。合作基地孵化资金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给投融资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解决小微企业融资瓶颈。优先以孵化资金持股孵化的方式解决创业初期资金困难。

3. 免费参加企业培训。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各类培训。

4. 为企业提供人员招聘、人员培训等相关人力资源服务。

5. 对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产品优先进行展示、推介和宣传。

6.创业导师免费提供诊断、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公共服务

1.享受合作基地公共财务服务

2.享受合作基地公共知识产权服务

3.享受合作基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相关补贴

四、其他有关事项

每年重点培育企业由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发文公布。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有关荣誉和追回相应奖励外,取消重点培育企业资格。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起试行。

本管理办法由新疆上海科技合作基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