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水政办〔2012〕123号
关于印发《水磨沟区专利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办、局:
《水磨沟区专利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水磨沟区专利奖励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辖区内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组织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数量,促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决定对专利权人进行专利奖励。为了规范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奖励资金每年按实际奖励额度列入当年科技局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以择优、无偿为原则,重点支持发明专利。
第二章 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的专利必须是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区科技及产业扶持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对象为:2012年1月1日以来辖区内已通过国家专利部门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六条 专利奖励资金申请人须在向国家专利
第三章 专利奖励资金的标准
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奖励标准为:
(一)凡已授权,且有效的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件;
(二)凡已授权,且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件;
(三)凡已授权,且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0元/件。
(四)获国际专利的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五)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章 专利奖励资金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凡办理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磨沟区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到水磨沟区科技局网http://kjj.xjsmgq.gov.cn下载);
(二)专利授权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发票复印件两份;
(三)职务发明(即申请人为单位的)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者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单位法人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职务发明(即申请人为个人的)专利申请者应提供申请(专利权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在本区的常住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领取专利奖励资金应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缴纳及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一份;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五章 拔付方式
第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金按以下之规定拨付:
(一)专利奖励资金实行常年申请,集中审核拨付。即在每年的6月30日以前受理的专利奖励资金申请在下半年进行审核和拨付,在6月30日以后受理的专利奖励资金申请,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审核拨付;
(二)职务发明以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
(三)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拨付。
第六章 专利资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拒绝资助,并如数追回已奖励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磨沟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奖励资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