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5]115号)要求,加强自治区财政“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众创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6年9月10日